《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正式實施以來,中國農民合作社發展步入“快車道”,在合作社數量、參與人數等層面均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也必須承認合作社的質量并未達到國家對其的發展期望,質性漂移、虛假合作社、“空殼社”的大量出現,導致部分學者和實踐工作者發出了“中國合作社到底有多少是真的合作社”這樣的質疑。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國家倡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那么,合作社的糾偏和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有什么必然聯系?通過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合作社的異化現象會得到扭轉嗎?
本文試圖重點解答以下問題:首先,為什么合作社發展過程中會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規范的合作社往往無法生存,異化的合作社反而發展勢頭良好)?其次,以合作社為媒介和平臺,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能否扭轉這一不利局面?最后,異化的合作社與弱小的合作社如何實現優化發展?
二、發展實踐中的兩難境界
縱觀我國農業的產業演進過程,必須承認中國農業的產業化進程沿著與歐美國家迥異的道路發展,首先實施價值鏈的縱向延伸(小農戶被裹挾著參與市場競爭),然后借助合作社發展來進行初級農產品購銷層面上的橫向聯合。我國農業產業化的“先縱后橫”式發展格局決定了農民合作社在沒有形成規模化和產業鏈前端比較優勢的前提下,就直接參與殘酷的市場競爭。合作社在嵌入農業產業鏈的過程中,交易成本的高低決定了其生存空間與盈利能力。
Williamson(1979)認為,決定企業交易成本高低的關鍵在于交易的頻率、交易的不確定性以及資產專用性程度的多寡。農民合作社經營的是特殊產業(農業),所產出的產品在成熟周期、產品質量鑒定、銷售過程方面具有和工業產品相異的特性。就蔬果產業而言,蔬果成熟階段采摘頻度較糧食作物采摘頻度高許多,頻繁地與農戶、下游采購商進行交易會增加合作社交易成本;而當前蔬果產業的種植主體依然以小規模種植農戶為主,從事以家庭為單位的種植模式。農戶參加合作社并與合作社發生初級農產品的交易過程中,當市場價格波動時,如果合作社與農戶之間僅僅依靠商品契約來維系時,價格波動就會促使交易的不確定性增高;而企業與合作社交易關系的不確定性相對可控(出于長遠考慮,合作社與企業在大宗農產品交易過程中履約率較高)。同樣,在交易過程中如果合作社與農戶之間沒有構成緊密的利益共同體,農戶/合作社任何一方在資產專用性投資升高后將使得其在與對方交易談判過程中處在不利地位,交易成本將會提升。
在此背景下,如果合作社與農戶沒有形成“互利、互信、共贏”的合作環境,合作社的市場屬性將驅動其采用排除小農戶生產(流轉農戶土地,給予農戶土地租金,將農戶轉化為農業產業工人),趨向于自營規模化種植來降低與農戶的交易頻率,并控制交易的不確定就顯得順理成章,合作社異化為股份合作制企業。
同時,農戶的初始資源稟賦差異導致合作社成員異質性的形成,將會影響合作社成員權力分配結構,資源要素向大戶流動,大戶主導生產和資源分配方式,小農戶退出經營決策(大戶主導生產,小農戶不參與合作社經營事務),成立合作社成為“激勵大農”發展的組織形式,合作社出現異化。因此合作社與成員無法形成緊密的合作與共存關系,只有商品契約缺乏要素契約,合作社必然異化。
構建合作社與成員強的關系型契約,不是僅僅強調成員參與合作社的重要性和引導成員參與合作社管理就能解決問題,而是需要通過成員與合作社雙方構建“可置信承諾”,使得成員確信合作社發展對己有利,而合作社也能夠確信成員確實能從長遠考慮,保證產品質量并積極維護優化合作社的經營模式。合作社提供全程社會化服務,在產前提供操作規程,通過投資農田基礎設施完成專用性資產投資,在產中實現技術培訓、流程管理服務,在產后合作社為農戶提供統一品牌使用、統一銷售服務。農戶因為加入合作社獲長期受益,從而更認可合作社的種植模式,也愿意積極參與合作社的日常經營。可以認為,合作社內部形成全產業鏈的社會化服務,可使合作社的經營與農戶的長期發展實現激勵相容。
山東萊州金豐農業合作社、廣饒縣健士富硒蔬菜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案例就體現了上述內容。這兩個合作社分別種植生態小米和富硒蔬菜,通過全程社會化服務供給,為成員提供生產技術、工藝流程、銷售渠道,實現了農戶生產能力的提升和銷售渠道的拓展,做到以銷定產,農戶的收益大幅度提升。成員也積極參與合作社日常管理工作,在生產過程中實現內部監管,收益分配有“二次返利”機制,真正做到了商品契約與要素契約的交互治理。可以認為,以合作社為紐帶,提供全程農業社會化服務,可以成為優化合作社組織結構的一種有益嘗試。
三、未來的發展方向
觀察金豐合作社與健士合作社的成功案例,不難發現通過全程社會化服務供給,促進了合作社與農戶之間形成“可置信承諾”,合作社與農戶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在經營過程中組織優勢進一步體現,有效促進合作社迅速“嵌入”市場并取得成功。同時,成員由于獲得優質的社會化服務供給,其生產效率和盈利能力提升,使得成員進一步認可合作社的經營方式和價值取向,雙方的“激勵相容”又能反向促進合作社與成員的商品契約履約環境的優化,有助于合作社產品的市場競爭力的提升。因此,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1.對于趨于異化的合作社而言,糾偏的可行性方案是誘導合作社為成員提供優質的社會化服務供給,通過全產業鏈各環節上實施精準服務支持,使得成員的種植能力、管理經驗、經營理念得以提升,激勵成員認可合作社的經營并支持合作社的發展方略,有助于這些異化合作社朝著商品契約與要素契約交互治理的良性路徑發展。
2.對于那些弱小的合作社而言,政府借助合作社平臺為成員提供針對性的社會化服務項目,如通過技術支持、流程監控、銷售能力培育等定向扶持手段,使得成員的專有性資產進一步提升,提高合作社管理團隊的經營能力,使得合作社能在生產端做大做強,成為現代農業與小農戶實現有效銜接的載體。
〔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農產品質量安全視閾下農業經營主體融合發展機制及政策研究”(批準號:18BJY142)的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南京林業大學農村政策研究中心)
來源:《中國農民合作社》2019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