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規范集體承包管理。深入開展集體承包合同清理,支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對原來清理不徹底的集體資源違規發包、長期低價發包等問題,加大清理整頓力度,實現應清盡清。規范承包程序,農村集體資產資源(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除外)的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轉交易的,必須全部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進行。重大集體資產資源交易,事前須經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經縣、鄉兩級農經部門審核后方可進場交易。
著力盤活農村閑置低效資源。支持將集體預留機動地、新增耕地、農戶自愿退出的承包地、依法收回的承包地、林地、“四荒地”等資源,通過拍賣使用權、綠化權等形式盤活利用,結合美麗鄉村建設、鄉村環境治理、宅基地復墾等項目,實現農村集體資源增值。增加集體經濟收入。優化集體資產,引導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盤活和優化利用村集體閑置的辦公用房、農貿市場等設施設備,通過自主經營、出租、投資入股等形式增加集體經濟。
穩妥推進農村土地股份合作。推廣土地入股,鼓勵農戶在自愿的前提下,將土地、林地、草地等經營權入股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實現土地規模效益,獲取保底收益和按股分紅。開展土地整治,支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集體自有資金、金融支持、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等,對入股土地進行連片整理、統一開發,實現農村土地化零為整、由小變大、成方成片,增加有效耕地面積和土地收入溢價。
大力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開展生產服務,引導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牽頭建立農業生產托管服務,為農戶提供耕、供、種、防、收、銷全部或部分作業環節生產性服務,增加集體經濟收入。開展流轉服務,支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下,采取“流轉+托管”等方式,將農戶土地實現耕地集中連片,利用集體的組織優勢提高議價能力,增加土地流轉收入。
積極培育新產業新業態。引導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牽頭發展或支持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具有地域特色的種植、養殖業,或引入外部主體發展特色產業、設施農業等,帶動農村集體及成員增收。鼓勵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區位、歷史、資源等條件,利用特色小鎮、美麗鄉村、現代農業園區等載體,吸引社會投資,共同合作發展休閑農業、鄉村旅游、餐飲民宿等產業。
鼓勵發展物業經濟。開展物業租賃,支持有區位優勢的城中村、城郊村、園區村等,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自建或合建標準廠房、沿街店鋪、市場、寫字樓等,進行物業租賃和經營管理,使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能夠獲取長期而穩定的租金收入。開展合作共建,鼓勵無區位優勢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采取異地置業等形式,通過企業合作、政府幫扶等方式與縣城周邊村、鄉鎮所駐村等聯村共建物業項目,獲得持續的租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