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低空慢”小型目標飛行器和空飄物〔以下簡稱“低慢小”飛行器(物)〕管理,切實維護我市空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飛行管理條例》《河北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實施臨時管控,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管控時間
2024年3月1日零時至3月12日24時。
二、管控范圍
邯鄲市行政區域全境。
三、管控對象
“低慢小”飛行器(物),主要包括: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傘、滑翔機、三角翼、動力傘、熱氣球、飛艇、無人機、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飄氣球、孔明燈等“低慢小”飛行器(物)。
四、管控措施
在上述管控區域內禁止任何單位、組織、個人利用“低慢小”飛行器(物)進行飛行和施放活動。涉及應急救援、警務執勤等特殊任務飛行的,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經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組織飛行。
臨時禁飛期間,請相關從業單位、廣大市民及飛行愛好者主動配合,自覺遵守通告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邯鄲市公安局
2024年2月24日
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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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滄州地方實際(國家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已經將滄州市上空劃設為管制空域)并按上級要求,對“低慢小”航空器實施臨時管控,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無人機、穿越機、輕型飛機、滑翔機、航空模型、載人氣球(熱氣球)、飛艇、滑翔傘、三角翼、動力傘等“低慢小”航空器(以下簡稱“低慢小”)。
二、臨時管控時間:自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00時。
三、臨時管控區域:滄州市行政區全域。
四、臨時管控原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單位、組織和個人利用無人機、“穿越機”等“低慢小”航空器進行各類未經審批的飛行活動。飛行活動應當按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提出申請,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實施。請廣大市民及飛行愛好者主動配合軍隊、民航、無線電監督管理局、公安等部門對“低慢小”航空器及擁有者、使用者的管理工作,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各項規定,杜絕“黑飛”行為。
五、處置原則: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對無人駕駛航空器違反飛行管理規定、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將依法采取必要技術防控、扣押有關物品、責令停止飛行、查封違法場所等緊急措施。違反本通告或者《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的,公安機關將聯合有關部門嚴厲查處。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滄州市公安局
2024年2月24日
衡水
衡水市公安局關于對“低慢小”航空器實施臨時管控的通告
為保證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衡水地方實際(國家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已經將衡水市上空劃設為管制空域)并按上級要求,對“低慢小”航空器實施臨時管控,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無人機、穿越機、輕型飛機、滑翔機、航空模型、載人氣球(熱氣球)、飛艇、滑翔傘、三角翼、動力傘等“低慢小”航空器(以下簡稱“低慢小”)。
二、臨時管控時間:自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00時。
三、臨時管控區域:衡水市行政區全域。
四、臨時管控原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單位、組織和個人利用無人機、“穿越機”等“低慢小”航空器進行各類未經審批的飛行活動。飛行活動應當按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提出申請,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實施。請廣大市民及飛行愛好者主動配合軍隊、民航、無線電監督管理局、公安等部門對“低慢小”航空器及擁有者、使用者的管理工作,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各項規定,杜絕“黑飛”行為。
五、處置原則: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對無人駕駛航空器違反飛行管理規定、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將依法采取必要技術防控、扣押有關物品、責令停止飛行、查封違法場所等緊急措施。違反本通告或者《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的,公安機關將聯合有關部門嚴厲查處。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衡水市公安局
2024年2月27日